迢迢有礼 第22节(4 / 5)
这头的路佳和她是严格意义上的师出同门,打的是快节奏的压迫,一起来就连珠炮弹地开始她的发问:
“对方辩友,您所谓的粉丝自律组织似乎是依靠内部惩罚机制的强制性运作的,那请问具体有什么惩罚措施呢?”
“比如现在要是有个粉丝做了过激行为,触犯了组织所要求的理智追星条约,这个组织就可以单方面开除他的粉籍,还可以限制该粉丝无法参加偶像见面会。”反方回答。
“对方辩友,请问您方这种限制粉丝自由的行为不触犯法律吗?”
“当然不触犯,只要粉丝加入了这个自律组织,签订了相应的理智追星契约,那么根据契约合同进行惩罚就是有法可依的。”
“那我为什么一定要加入你这个组织,我快快乐乐做个散粉也没问题吧?”
“如果不加入这个组织,粉丝就没有偶像演唱会的购票渠道,粉丝自律组织的强制力就体现在这里。”
“对方辩友,你能不能再给我一些更有强制力的举措?对于极端粉丝来说,开除粉籍就开除粉籍,不看演唱会就不看演唱会,我还是可以照样打着偶像的旗号到处骂人啊。”
“只要被开除粉籍,就等于和偶像做了切割,更严重的还可以关停相关社交账号。”
“哦,所以您方的意思是这个粉丝自律组织不仅跟偶像有合作,跟社交平台也达成了合作,要不然怎么能限制购票和封号?”路佳开局用紧凑的提问扫射了一番,探了探对面的底,直到这会儿才冷不丁在问题里塞进一个套。
对面被她的节奏带动,一口答应下来:“是的。”
“所以你们所谓的粉丝自律组织的官方性是由偶像承认的,要不然一个组织在没有偶像授权的情况下,跳出来说我是某某某的官方粉丝会,大家都把身份证号等等实名信息发给我,估计不会有一个人相信吧?”
“……”对方犹豫了一下,一时没开口,出于某种辩论直觉,他从她的话音里察觉到了对他们不利的因素。
但已经太迟了,路佳的那句反问本来也不是说给他听的,紧接着道:“那我就想问了,既然你方的粉丝自律组织无法和我方偶像做切割,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要依赖偶像,那么您方提出这个方案的意义何在?跟我方偶像买单制度的相抗性又在哪里?甚至可以说,你的这种自律组织不也是偶像买单的其中一种方式吗?”
反方二辩听到她的这层逻辑后,脸上的表情扭曲了一瞬,有些苍白地解释:“不是的,偶像只是承认,但并不运营这个组织,跟买单……”
路佳毫不客气地打断对方的发言,继续攻击这一点:“除此之外,到底是谁牵头的这个粉丝自律会?哪来的资金?如果真的像反方辩友所说的,有话语权的大粉全都不想理智追星,都只想浑水摸鱼地发泄暴力,只想把偶像当做傀儡把玩,那根本没人愿意组织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啊,大粉可以直接撤资想承认自律组织的偶像啊。”
在政策辩中,有一条默认原则,即反方享受现状不变动的推定利益,只需要攻击正方所提出的新政策,突破需根解损四个价值尺度的其中之一就能获胜。
而想提出一个比正方所倡导的政策更好的方案,显然比单纯地攻破要来得艰难,要承担起需根解损四方面的举证才能成功。
因此在今天这道辩题上——虽然让不让偶像买单并不属于政策辩题——反方想要提出一种更好的方案来攻破正方无疑是冒险的,这一点最多只能做补充使用,更何况国关院只学到了新国辩的皮毛,还没学到精髓。要是把获胜的宝都压在这一点上,就完全是在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等路佳的一连串问题抛出,对面的二辩眼看着快要死机,幸亏反三中途凑近提醒了一句,才让他重拾思路,开口:“不是的,粉丝自律组织一般都是由正规的公司承接业务,并不是某个粉丝提倡组织。”
“对方辩友还是没搞清楚我的意思,”路佳撇了一下唇角,带了几分嚣张,“您方刚才承认了,不管是谁运营谁承接,这个组织的官方性都需要由偶像给予承认,否则就只是个毫无号召力的空壳,根本不会有粉丝理会。
“更何况对方辩友刚刚才说过,粉丝经济下的粉丝是偶像的衣食父母,那要是现在有个出资一百万的大粉放话说只要偶像敢承认自律组织他就脱粉,对方辩友口中的没有话语权的傀儡偶像是不是又要第一时间出来滑跪、第一时间出来跟这个粉丝会割席?”
“……”反二无言以对,现在估计是想打死队里提出这个论点的人。
而这头的路佳已经开始美美总结:“因此综上所述,您方的这个方案其实是我方偶像买单的一种可行方案,您方对这个方案的推崇都会成为我方偶像买单有效性的佐证,您方对我方的攻击最终都会像回旋镖一样扎在您方的这个方案上,还请您方慎重。”
说到这儿,转头瞥了一眼大屏幕上的时间,脸上的笑容非常灿烂:“最后,非常感谢对方辩友,我的质询到此结束。”
迢迢有礼 无愧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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